华中强化“先照后证”许可信息监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总体工作部署,加强与地方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确保后续监管不留真空,近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发布了《“先照后证”市场主体许可信息抄告工作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抄告程序,抄告内容及方式,为规范信息抄告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华中能源监管局长期注重发挥驻地监管优势,积极主动探索与地方政府形成监管合力,共促能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十八大以来,辖区内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先照后证的有关规定,规定内容涉及电力行业行政许可。作为电力行业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华中能源监管局密切跟踪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及时深入研究如何将我局职责和地方政策要求有机结合,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简政放权的同时,为不留监管真空,专门组织制定了《暂行规定》。
下一步,华中能源监管局将认真执行《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与地方政府工商部门的工作联系,凝心聚力做好监管工作,服务好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